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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润尔华化工有限公司、沈阳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关于《专项审计报告》的鉴定依据。一审审理过程中,润尔华公司按照国信事务所的要求提交了十二份鉴定材料,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透平机械公司认为这些材料大部分都是润尔华公司单方制作的,

关于《专项审计报告》的鉴定依据。一审审理过程中,润尔华公司按照国信事务所的要求提交了十二份鉴定材料,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透平机械公司认为这些材料大部分都是润尔华公司单方制作的,还应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及完税凭证等材料,审计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时表示这些材料都是其依照专业判断要求提交的,鉴定中实际上也收集了润尔华公司的纳税凭证,现在网上都可以查询到,真实性可以确认。润尔华公司二审时又提交了相关的纳税申报表等原件,亦可佐证鉴定材料的真实性。此外,透平机械公司申请再审时提交了淮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的《关于要求淮安润尔华化工厂有限公司停止试生产的通知》,以证明2010年9月30日后润尔华公司提交的财务数据都是虚假的,但该通知系从网上下载,且未明确润尔华公司停产到何时,润尔华公司主张案涉压缩机修好后即于2010年10月25日恢复试生产,一、二审时透平机械公司对此均未提出异议,淮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0年12月14日出具的《证明》也可以证明润尔华公司至少于2010年12月前已经恢复试生产,故透平机械公司提交的上述通知亦不能证明润尔华公司提交的财务数据是虚假的。透平机械公司主张《专项审计报告》的鉴定依据是虚假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关于利润损失。二审判决认定的润尔华公司的利润损失为生产利润损失,只与是否生产有关,即由∑正常生产的各种产品的产量×销售单价-∑正常生产的各种产品的产量×成本单价-∑税金及附加构成,该计算方式并不违反会计准则。此外,淮安市环境保护局与淮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10年7月14日、7月19日作出批复,同意润尔华公司于2010年7月开始试生产。2010年9月4日润尔华公司开始试生产,2010年9月22日发生案涉事故。可见,案涉事故发生时润尔华公司并不属于非法生产,其预期利润也非违法利润,润尔华公司有权请求透平机械公司予以赔偿。

关于人员工资、设备折旧损失。二审判决认定的人员工资损失系因润尔华公司停产而造成的相关生产人员无法工作且公司必须支付的工资与附加部分;设备折旧损失限定于与停产相关的设备折旧价值,并对设备折旧年限和折旧率根据不同的设备予以区别对待。故上述损失与案涉压缩机的质量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透平机械公司关于其对该部分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润尔华公司是否造成事故损失扩大。因案涉事故发生前压缩机变速器内部已经出现异常,润尔华公司的工作人员解除瓦温停机保护具有正当理由,且齿轮重新加工、安装、机器修复等均需要一定时间,透平机械公司未举证证明在这个过程中润尔华公司存在过错,故其关于润尔华公司的行为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综上,透平机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饶 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