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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苏如拉·艾奶吐力、买买提·达吾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故意杀人、放火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2、2013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买买提达吾提等10名组织成员在山洞里策划制造暴力恐怖事件,买买提达吾提提议到洗浴中心杀服务人员。亚森吾布力卡斯木带领凯买尔丁吾斯曼、艾无孜买斯地克、迪力

2、2013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买买提·达吾提等10名组织成员在山洞里策划制造暴力恐怖事件,买买提·达吾提提议到洗浴中心杀服务人员。亚森·吾布力卡斯木带领凯买尔丁·吾斯曼、艾无孜·买斯地克、迪力木拉·吾甫尔、买买提·达吾提4人来到吐鲁番市312国道南侧辅道一出租屋前。按照亚森·吾布力卡斯木分工,凯买尔丁·吾斯曼、艾无孜·买斯地克、迪力木拉·吾甫尔在外望风,亚森·吾布力卡斯木、买买提·达吾提进入屋内,亚森·吾布力卡斯木跟随被害人杨某某(女,殁年47岁)到一房间后,用左手捂住杨某某口部,右手持匕首捅刺杨某某颈部、背部、肩膀数刀,致杨某某左侧颈动、静脉离断失血过多死亡;买买提·达吾提尾随被害人徐某某(女,殁年49岁)到另一房间,用左手捂住徐某某口部,用右手持匕首捅刺徐某某颈部、肩膀数刀,致徐某某颈椎离断死亡。二人拿走徐某某挎包内现金和1部手机后逃离现场。

3、2013年8月14日,在吐鲁番市亚尔乡桃儿沟北山上的山洞里,被告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等10名组织成员聚会,艾克帕尔·买买提提议杀死爱国宗教人士被害人阿某某(男,殁年85岁)。亚森·吾布力卡斯木等人同意并进行了策划。8月15日,艾力卡木·加帕尔主动要求实施此项杀人任务,众人同意,亚森·吾布力卡斯木安排乃苏如拉·艾奶吐力和努尔艾力·买合木提予以协助并抢劫车辆用于“圣战”。乃苏如拉·艾奶吐力和艾力卡木·加帕尔、努尔艾力·买合木提遂来到吐鲁番市亚尔乡喀孜汗清真寺西北侧巷道内踩点,并观察阿某某行踪。当日晚23时许,阿某某从清真寺回家时,艾力卡木·加帕尔上前谎称自己是警察,会保护阿某某,并乘其不备用左手捂其口部,右手持刀朝其颈部、肋部各捅1刀,致阿某某颈动、静脉离断失血过多死亡。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刘某某、韩某等的证言,被害人马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另案被告人凯买尔丁·吾斯曼、艾无孜·买斯地克、祖农·艾合买提和同案犯亚森·吾布力卡斯木、艾力卡木·加帕尔(因脱逃被击毙前)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买买提·达吾提亦供认。足以认定。

(三)放火事实

2013年8月6日晚,被告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到吐鲁番市阿布都拉·衣斯热依力家聚会,商议以实际行动进行“圣战”,烧毁汉族人的废品收购站。阿布都拉·衣斯热依力召集依布拉音·克然木和阿不拉·阿不力米提,乃苏如拉·艾奶吐力召集迪力木拉·吾甫尔、艾克帕尔·买买提参与行动。次日凌晨1时许,上述人员携带乃苏如拉·艾奶吐力提前准备好的4个啤酒瓶和汽油,乘坐阿不拉·阿不力米提驾驶的汽车来到吐鲁番市××乡××村1组。乃苏如拉·艾奶吐力等人分别使用汽油燃烧瓶将被害人王某某和张某所开废品收购站点燃。经鉴定,废品收购站财产损失共计价值7350元。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现场提取的汽油燃烧瓶物证,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范某某、王某某、张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另案被告人阿布都拉·衣斯热依力、依布拉音·克然木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组织、领导恐怖组织,在组织中担任体能训练教官、顾问及小组长,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杀害无辜群众和爱国宗教人士,准备作案工具,为恐怖活动提供资金,参与杀死4人、重伤1人,直接动手杀死1人,放火焚烧废品收购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7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被告人买买提·达吾提介绍和田与吐鲁番两地恐怖分子相识,组织、领导恐怖组织,在组织中担任顾问,积极发展成员,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提议制作恐怖组织旗帜,杀害无辜群众,为恐怖活动提供资金,参与杀死3人,直接动手杀死1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二被告人均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二被告人实施多起暴恐犯罪活动,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决、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新刑三核字第5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买买提·达吾提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杰

代理审判员  王启全

代理审判员  段 凰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