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供述提取的凶器刀具等物证,尸体鉴定意见、从凶器上检出被害人血样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阿卜杜乃比亚森、肉孜麦麦提阿布都拉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供述提取的凶器刀具等物证,尸体鉴定意见、从凶器上检出被害人血样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阿卜杜乃比·亚森、肉孜麦麦提·阿布都拉、阿布力肯木·买提沙比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阿卜杜莫敏·伊敏、比拉力·拜尔迪亦供认。足以认定。

(三)关于放火事实

1、2011年10月底一天,在被告人阿卜杜莫敏·伊敏的组织、带领下,被告人比拉力·拜尔迪和库尔班江·买提阿吾拉、肉孜麦麦提·阿布都拉、吾普尔·热西提驾乘三辆摩托车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乡××村××闸口检查站,用刀威胁、恐吓值班的阿某乙、买某甲、阿某丙、买某乙,将他们带到附近沙滩捆绑后,用带来的汽油洒到值班房(帐篷)点燃后逃离现场,造成价值5200元的财产被烧毁。

2、2011年11月16日晚,在被告人阿卜杜莫敏·伊敏组织、带领下,被告人比拉力·拜尔迪和阿卜杜乃比·亚森、阿布力肯木·买提沙比、库尔班江·买提阿吾拉、麦提克热木·木萨、肉孜麦麦提·阿布都拉等人驾乘五辆摩托车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乡××村辖区检查站,用刀威胁、恐吓值班的麦某某、吉某某、阿某丁等人,用塑料胶布粘嘴,将他们捆绑在检查站对面的大树上,用带来的汽油洒到值班房(帐篷)点燃后逃离现场,造成价值4100元的财产被烧毁。

3、2011年12月7日2时许,在被告人阿卜杜莫敏·伊敏的组织、带领下,阿卜杜乃比·亚森、库尔班江·买提阿吾拉、麦提克热木·木萨等乘坐由阿卜杜乃比·亚森驾驶的车牌号为新R76537的越野车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区寻找目标。当行驶到位于和田市××乡×国道旁一修理厂时,阿卜杜莫敏·伊敏等人看到停放的两辆警车,即买来汽油预谋烧车。几人将汽油洒在车上并将其中一辆面包车点燃,因怕被人发现逃离现场。经鉴定,造成损失25000元。

4、2011年12月18日凌晨,在被告人阿卜杜莫敏·伊敏的组织、带领下,被告人比拉力·拜尔迪和阿卜杜乃比·亚森、库尔班江·买提阿吾拉、麦提克热木·木萨乘坐由阿卜杜乃比·亚森驾驶的车牌号为新RB4271的北京现代轿车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区寻找目标。当看到停放在和田市团结广场附近××县人民法院牌号为新0AJ07号的警用越野车时,上述五人商量烧毁汽车,用带来的汽油洒向该车,点火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车被毁坏,价值165000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综合治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人龚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阿卜杜乃比·亚森、库尔班江·买提阿吾拉、麦提克热木·木萨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阿卜杜莫敏·伊敏、比拉力·拜尔迪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卜杜莫敏·伊敏、比拉力·拜尔迪组织、领导恐怖组织,带领成员故意杀害他人,并放火烧毁基层检查站、警车,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阿卜杜莫敏·伊敏提出成立恐怖组织并担任头目,策划、指挥组织成员实施四起放火犯罪,并组织、策划故意杀死一人,是恐怖组织的首要分子,亦是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应对全部犯罪负责。阿卜杜莫敏·伊敏带领他人、率先持刀杀害无辜群众,其故意杀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比拉力·拜尔迪积极加入恐怖组织,担任小组头目并负责财务,对组织成员进行恐怖培训和体能训练,积极参与三起放火犯罪和故意杀人犯罪,是恐怖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对其组织、实施的全部犯罪负责。比拉力·拜尔迪积极响应被告人阿卜杜莫敏·伊敏的杀人提议,在阿卜杜莫敏·伊敏之后持刀切割被害人颈部,共同致被害人死亡,其故意杀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亦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二被告人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新刑一终字第48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阿卜杜莫敏·伊敏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比拉力·拜尔迪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杰

代理审判员  王启全

代理审判员  段 凰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