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本案应否免除天津外运公司被武清法院查封的3700吨货物的赔偿责任问题。讼争货物因案外人宏马公司、秦林公司原因,被武清法院查封3700吨。货物查封与讼争货物所有权混乱有关,而货物权属不清又与天津外运公司未能尽到监管义务之间有因果关系,由此导致货物损失应当由保管人承担责任。天津外运公司以部分货物被法院强制查封为由要求免除交货义务,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判决对天津外运公司请求免除被武清法院查封的3700吨货物的赔偿责任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天津外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及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外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慧君 审 判 员 刘崇理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