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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广通利来塑胶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家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签订合同后,家源房产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政府财政部门补交了土地出让金690万元,并将签订合同前广通利来公司已交纳的122.363万元土地出让金给付了广通利来公司。且根据一审查明的情况,广通利来公司收到家源房产公

签订合同后,家源房产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政府财政部门补交了土地出让金690万元,并将签订合同前广通利来公司已交纳的122.363万元土地出让金给付了广通利来公司。且根据一审查明的情况,广通利来公司收到家源房产公司前期款项共计952.363万元,认可的工程费用等开支823万元(含工人保证金40万元),合计1775.363万元。广通利来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不慎陷入到家源房产公司投入区区408万元设置的骗局中”,与事实不符。涉案联合开发合同第6条约定,“该房屋建成后,双方抽出各自投资成本后,利润按税后五五分成”,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经一、二审查明,家源房产公司存在拖欠12.363万元搬迁赔偿费的行为,且广通利来公司不能完全参与项目管理,但上述事实并不必然导致广通利来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关于停工原因,一审法院对施工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该公司陈述存在家源房产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事实,另一主要原因是广通利来公司、家源房产公司产生纠纷,广通利来公司在二审庭审时亦当庭承认其曾阻挠施工,因此,二审判决认定造成工程停工非家源房产公司单方原因所致,家源公司并未构成根本违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涉案联合开发合同第3条“广通利来公司负责项目前期所需土地证、地质勘探、项目立项、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人防费、房屋预售许可证等证件的办理和有关本项目所需费用的前期支付,并作为项目双方的成本投资”和第8条“广通利来公司搬迁时间从家源房产公司交变更费之日起一年内全部搬完”的约定,广通利来公司有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在家源房产公司支付变更费之日一年内搬迁完毕的义务,但广通利来公司未按约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亦未在家源房产公司支付完土地出让金一年后搬迁完毕,广通利来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对于办理施工许可证只有协助义务,其未全部搬迁的根本原因是家源公司根本违约,与其在上述合同中的承诺及事实不符,故二审判决认定广通利来公司亦存在违约行为并无不当。

广通利来公司和家源房产公司均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均不构成根本违约,各自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大致相当,故二审判决认定对广通利来公司、家源房产公司关于应由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均不予支持,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四)关于二审判决是否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问题。

广通利来公司于2012年5月4日起诉,请求解除联合开发合同,家源房产公司返还涉案土地使用权等。家源房产公司提起反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双方继续履行联合开发合同。一审判决后,家源房产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出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已过户到家源房产公司名下,该土地使用权已属其所有,且该项目所需证件均以其名义办理。应当判决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归家源房产公司所有。在二审审理期间,家源房产公司提交书面意见:因双方产生严重矛盾,无法继续合作,同意解除联合开发合同。故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对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是正确的。广通利来公司于2006年取得了本案争议土地使用权,其用途为工业用地,2011年4月25日,广通利来公司按联合开发合同约定,借用家源房产公司部分款项用于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家源房产公司名下。其后,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该地块用途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合同解除之后,合同未履行部分依法不再履行,已履行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应当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予以处理。涉案土地已经过户到家源房产公司名下且土地用途已经变更为商住用地,而广通利来公司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二审法院考虑到家源房产公司投入的资金已经转化成在建工程,简单适用恢复原状和返还原则,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鉴于家源房产公司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而且该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招投标等建设手续亦均办理在家源房产公司名下,此外,在建设过程中,均是由家源房产公司对外发生民事行为,亦有多项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多项债权债务未结算,故二审判决认定涉案项目土地的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归家源房产公司,由家源房产公司向广通利来公司返还土地使用权对价,并作出相应补偿及相应处理,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未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

综上,广通利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广通利来塑胶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饶 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