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信中还主张,螺丝仅限于空心手柄,使连接附件不再限于木质,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铁质、塑料材质、陶瓷材质等各种材质的连接件;对比文件1“拾铁器”磁钢通孔顶端“设有遮盖螺钉帽的凹槽”不包括本申请的磁钢通孔的顶端可设也可不设凹槽。上述主张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亦均未记载,如前所述,均不能作为评价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新颖性的依据。 此外,本案争议的核心是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8068号复审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刘信中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刘信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信中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朱 理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