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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耀桦户外休闲家具厂、吴立富与程兵其他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2013年4月15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74号(以下简称第174号案)程兵诉吴伟民、佛山市顺德区广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派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在第174号案

2013年4月15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74号(以下简称第174号案)程兵诉吴伟民、佛山市顺德区广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派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在第174号案中,程兵请求法院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与本案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即名称为“躺床(叶子状)”、专利号为ZL20073005××××.8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程兵诉称,吴伟民经营位于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的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伟民家具店(以下简称伟民家具店),销售和许诺销售编号为“YH-7021”的躺床侵权产品,且印有大量宣传图册。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11月26日,程兵的委托代理人莫田德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一标有“耀桦户外家具、1FA01”的店内,向店员出示号码为№0039801、定货日期为2012年11月21日及有售货员“颜娟”签名的销售合同,要求提货。该店店员称无货,改天送货。莫田德在该店取得标注姓名为“吴立富”、标注企业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耀桦户外休闲家具”的名片一张,及印有编号为“YH-7021”的躺床产品图片的宣传画册一本。莫田德后对该店门面及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进行拍照。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出具了(2012)粤广南方第127108号公证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广派公司存在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吴伟民存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3.吴伟民存在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该院判决:1.吴伟民停止侵害程兵专利号为ZL20073005××××.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许诺销售行为;2.吴伟民赔偿程兵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第174号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结合程兵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吴立富、耀桦家具厂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吴立富、耀桦家具厂是否存在侵害涉案专利的许诺销售行为,即本案两被诉侵权网站上的信息是否由吴立富、耀桦家具厂发布。

根据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网站一(网址为、主页名称为“顺德家具网”)上登载的“佛山市耀桦户外休闲家具厂”的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渡滘工业区”,该地址与本案被申请人耀桦家具厂的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良教工业区良沙佳贤塘”并不吻合;并且,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网站一上登载的展厅地址信息,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浮宫家具博览中心1FA01”,与第174号案中吴伟民经营的伟民家具店的地址信息完全相同,而在第174号案中,吴伟民已就其许诺销售“YH-7021”躺床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了赔偿责任。因此,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网站一上的信息由吴立富、耀桦家具厂发布。根据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网站二(网址为、主页名称为“YaoHuaOutdoorFurnitureFactory”)上登载的“耀桦休闲户外家具”的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科技工业园”以及“广东省佛山市乐从镇良滘沙工业区”,该两地址与本案被申请人耀桦家具厂的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良教工业区良沙佳贤塘”并不吻合;并且,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网站二上登载的门市地址信息,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浮宫家具博览中心1FA01”,与第174号案中吴伟民经营的伟民家具店的地址信息完全相同,而在第174号案中,吴伟民已就其许诺销售“YH-7021”躺床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了赔偿责任。因此,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网站二上的信息由吴立富、耀桦家具厂发布。

程兵申请再审称,其委托代理人在吴伟民经营的伟民家具店取得吴立富的名片,该名片上记载的联系信息均与被诉侵权网站上的信息相同,吴伟民是吴立富与涂长荣的儿子,因此,吴立富全程参与了吴伟民的销售活动,且对吴伟民发放的宣传册上有被诉侵权网站的信息是知情的。对此,本院认为,程兵的委托代理人在伟民家具店进行公证购买时取得吴立富的名片,吴立富在伟民家具店内的相关经营行为应视为伟民家具店的行为,不属于吴立富的个人行为。程兵申请再审另称,其补充提交的证据4“投资人履历表”,可证明吴立富是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华夏龙户外家具厂的厂长,被诉侵权网站二上关于“耀桦休闲户外家具”的地址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科技工业园”,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华夏龙户外家具厂”中的“西樵”这一信息相吻合;并且,由于当地人习惯把“良滘”写成“良教”,“良滘沙”包括“良滘、良沙”,良滘沙工业区覆盖了良教工业区,因此,被诉侵权网站二上关于“耀桦休闲户外家具”的地址二“广东省佛山市乐从镇良滘沙工业区”,与耀桦家具厂的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良教工业区良沙佳贤塘”实际上是相同的。对此,本院认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华夏龙户外家具厂与本案被申请人耀桦家具厂是两个彼此独立的民事主体,故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华夏龙户外家具厂的地址是否与被诉侵权网站上地址信息相吻合,与本案无关;关于当地人习惯把“良滘”写成“良教”,“良滘沙”包括“良滘、良沙”这一主张,程兵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程兵申请再审还称,在佛山市家具行业,以“耀桦”为字号的仅耀桦家具厂一家,故被诉侵权网站上登载的“佛山市耀桦户外休闲家具厂”与“佛山市耀桦休闲户外家具”均指向被申请人耀桦家具厂;名称为“华夏龙户外家具”的被诉侵权网站二由涂长荣设立,涂长荣与吴立富是夫妻关系。对此,本院认为,被诉侵权网站上的“佛山市耀桦户外休闲家具厂”与“佛山市耀桦休闲户外家具”是否指向被申请人耀桦家具厂,与被诉侵权网站信息的发布主体没有必然联系;涂长荣虽与吴立富是夫妻关系,但仍是两独立的民事主体,并且,第174号案的生效判决已确认涂长荣的儿子吴伟民对有关许诺销售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程兵的上述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程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程兵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艳芳

代理审判员  朱 理

代理审判员  何 鹏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海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