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7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盐城威德福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建阳镇石油装备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欧荣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威德福(中国)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德福新天地科技大厦B-405。 法定代表人:赵霖,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正志,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商家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盐城威德福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威德福(中国)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知民终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期间,盐城威德福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盐城威德福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城威德福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艳芳 代理审判员 佟 姝 代理审判员 何 鹏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海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