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蒲公司申请再审主张的各标段负责人应参加诉讼一节,前已述及,各标段负责人与周富国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中,周富国依据《钢材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请求新蒲公司支付钢材货款,与各标段负责人无关,故一、二审法院对新蒲公司请求追加各标段负责人参加诉讼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新蒲公司申请再审称其与各标段之间已就2、3、5、6标段结算完毕,将导致其重复付款一节,二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作出释明,新蒲公司可在向周富国承担支付钢材款的责任后,依据其与张保敏或各标段的内部约定另行结算解决。 关于新蒲公司申请再审主张一、二审法院未就国丰供应站签订的《补充协议》予以质证一节,根据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秦邦师与国丰供应站签订的《补充协议》,与秦邦师和国宇物资站签订的《补充协议》,内容相同,仅其上印章不同。一审法院已对国宇物资站签订的《补充协议》予以质证,二审法院亦就两供应站实为一个机构进行了调查和释明,新蒲公司在二审法院调查时亦未否认周富国系钢材实际供应者的事实,现新蒲公司仍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新蒲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