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二审是否存在遗漏洛阳建工上诉请求,判决其分担本案鉴定费是否没有依据的问题。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当事人如何负担该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洛阳建工认为二审法院存在遗漏上诉请求的程序错误,没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了双方当事人分担的诉讼费用比例,洛阳建工认为没有依据,并申请本院对鉴定费数额进行重新认定,亦无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洛阳建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明义 审 判 员 辛正郁 代理审判员 沈丹丹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冬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