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一、二审法院对紫藤公司是否承担纠正费用的事实认定是否有误问题。《合作协议》约定,紫藤公司为美意公司生产的产品电机绕组必须使用铜线,若紫藤公司更改电机绕组材料,应向美意公司支付赔偿金,并承担相应的纠正费用。一审法院认定合同约定的纠正费用应该是实际已经产生的费用并无不当。因美意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紫藤公司供应的洗衣机全部更改了电机绕组材质,也未举证证明因紫藤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了多大的损失,美意公司举示的证据未证明其要求紫藤公司承担的纠正费用已经实际发生,故一审法院对其要求紫藤公司支付电机纠正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美意公司申请再审主张紫藤公司应当承担其所发出的全部不符合约定产品的整改费用。因美意公司未提供其已对紫藤公司发出的全部不符合约定产品进行整改并已实际支付整改费用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再审主张不能成立。 四、关于一、二审法院对紫藤公司延期发货的事实认定是否有误问题。一审期间,美意公司主张紫藤公司延迟发货,应赔偿因延期发货给其造成的损失。对此,紫藤公司辩称其已按约完成了订单,不存在延期交货的事实,是美意公司没有按时提货,责任不应由紫藤公司承担。对于交付货物的方式,双方产生争议,紫藤公司认为合同约定货物由美意公司自提。对此,美意公司不予认可。二审法院认定合同对发货义务的约定有矛盾,但结合合同全文及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应认定本案所涉洗衣机的发货义务在美意公司,紫藤公司仅承担协助开展物流运输工作的义务并无不当。因美意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延期发货是由紫藤公司的行为所导致,故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对美意公司要求紫藤公司承担延期发货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正确。美意公司申请再审主张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结合美意公司提供的《供货单》及《物流单》,交货方式实际是紫藤公司将货交付物流公司运输时才算交货完成。因美意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再审主张不能成立。 五、关于一、二审法院对紫藤公司在合同终止情况下不发维修配件的违约事实认定是否有误问题。原审期间,美意公司主张紫藤公司未发放配件,按合同约定应赔偿因此给其造成的损失,计算方式为合同约定的美意公司定制数量总金额的60%。二审法院认定《合作协议》“售后服务由美意公司负责,紫藤公司每批次按美意公司定制额的1%免费提供周转配件;紫藤公司按成本价提供配件价格表,作为紫藤公司提供周转配件或美意公司购买配件的计价依据;合同终止或某型号产品美意公司不再贴牌生产或某型号产品紫藤公司不再生产,紫藤公司应保证再供应美意公司该型号产品零部件三年,否则赔偿美意公司由此带来的损失”的约定表明,紫藤公司除按美意公司定制额的1%提供免费周转配件外,还应按成本价提供配件并无不当。因美意公司在二审庭审中承认只是发函请求紫藤公司发维修配件,并未付款购买,故二审法院认定紫藤公司不提供配件不属于违约,一审法院对美意公司要求紫藤公司承担合同终止情况下不发维修配件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正确。美意公司申请再审主张一、二审法院对紫藤公司在合同终止情况下不发维修配件的违约事实认定有误。因美意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再审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美意公司再审还主张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因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错误,故美意公司的再审主张亦不能成立。 综上,美意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美意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涛 代理审判员 梅芳 代理审判员 杨卓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