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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光军债权申请监督执行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本院认为:第一,遵义房地产向黔南中院、贵州高院申请执行异议及复议中,均明确提出违约金金额计算错误问题,但是,本案异议、复议裁定均未对违约金金额计算问题予以审查认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本院认为:第一,遵义房地产向黔南中院、贵州高院申请执行异议及复议中,均明确提出违约金金额计算错误问题,但是,本案异议、复议裁定均未对违约金金额计算问题予以审查认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原审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应当对本案再行审查,执行复议程序中,需重点对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进行判定。第二,本案执行依据即贵州高院(2007)黔高民二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仅明确违约金起算日期,而对截止日期并未明确表述,故双方当事人对该违约金系固定金额或浮动金额产生较大争议:被执行人认为系固定金额,即以300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05年6月30日起,计算至二审判决生效之日止;执行法院则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而认定系浮动金额,即从2005年6月30日起,连续计算至2014年4月23日黔南中院作出(2012)黔南法执字第9-1号以物抵债裁定之日止。在当事人对执行依据判项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况下,执行部门应当先行征询本案原贵州高院民事审判合议庭意见,请其对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作出正式解释,再依据该解释实施执行行为,而不应由执行部门对存在巨大争议的民事判项迳行作出解释。因此,贵州高院在执行复议程序中,应当在审判部门作出正式解释后,再对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作出判定结论。

综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裁定如下:

1、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黔高执复字第15号执行裁定。

2、本案指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行审查。

审 判 长  刘立新

代理审判员  薛贵忠

代理审判员  张 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冠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