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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城市职业学校与黄石市中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再次,职业学校和中杰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终结书》,对双方当事人均发生约束力,职业学校依法承担向中杰公司支付1000万元无息借款的义务。之后,职业学校除在150万元范围内支付合理费用外,其他方面的补偿均未兑现

再次,职业学校和中杰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终结书》,对双方当事人均发生约束力,职业学校依法承担向中杰公司支付1000万元无息借款的义务。之后,职业学校除在150万元范围内支付合理费用外,其他方面的补偿均未兑现,违反了合同约定,职业学校应当对中杰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职业学校和中杰公司签订《项目合作终结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先期合作时中杰公司的损失,且上述损失已经为职业学校在订立《项目合作终结书》时所明知。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中杰公司已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为履行原合作协议向邓中强借款1000万元并支付高息264.56万元,且其为了履行原合作合同已经支付该合作项目相关工作人员前期工作工资120万元,并且为了办理涉案土地的变性、挂牌等工作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根据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终结书》中“职业学校在150万元范围内支付中杰公司在黄石市武汉路107号原财校地块变性、挂牌、转让过程中的合理费用”的约定,职业学校也已经依照该约定向中杰公司支付了149.2882万元的费用。但除此之外,对于中杰公司其他384万余元的利益损失,职业学校并未补偿,而仅仅支付了108万元的利息款。故一、二审法院参照民间借贷的方式计算赔偿数额,判决职业学校应赔偿中杰公司399万元,除已支付了108万元外,职业学校还应赔偿中杰公司损失291万元,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综上,职业学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城市职业学校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延斌

代理审判员  肖 峰

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