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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新凤、贵州天海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刘雍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刘雍,贵州省文史研究馆馆员。 委托代理人:杨瑞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伍新凤,贵州民族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刘雍,贵州省文史研究馆馆员。

委托代理人:杨瑞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伍新凤,贵州民族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副教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天海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南路45号华坤大厦16楼3号。

法定代表人:伍新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传云,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再审申请人刘雍因与被申请人伍新凤、贵州天海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黔高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骆 电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