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刘雍,贵州省文史研究馆馆员。 委托代理人:杨瑞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伍新凤,贵州民族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副教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天海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南路45号华坤大厦16楼3号。 法定代表人:伍新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传云,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再审申请人刘雍因与被申请人伍新凤、贵州天海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黔高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骆 电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