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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与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1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SCOTKARSTENS,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增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1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SCOTKARSTENS,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增屹。

委托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松陵镇。

法定代表人:杨少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浩光,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云峰,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雪春。

再审申请人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雪春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知民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闯

代理审判员 朱 理

代理审判员 佟 姝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海珠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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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