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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继云违反法律规定其他情形赔偿申诉赔偿决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4)赔监字第190号 申诉人:唐继云。 被申诉人: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唐继云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4)湘高 法委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4)赔监字第190号

申诉人:唐继云。

申诉人: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唐继云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4)湘高

法委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继云申诉称:申诉人被原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为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判入狱三年,人身自由被侵犯,给个人发展和家庭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申诉人在申诉期间往返于北京、长沙等地,花费了大量精力、物力,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予赔偿。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唐继云服刑时间为1991年8月起至1994年8月止,期间因身体原因于1994年6月被保外就医直至刑满释放。唐继云被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判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发生于1994年12月31日之前,且未持续到1995年1月1日之后,根据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1号)的规定,应该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综上,唐继云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唐继云的申诉。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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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