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芶晓炳与云岭科技塑料厂与红河州烟草公司泸西分公司(原云南省烟草泸西县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五)关于泸西分公司应付货款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因云岭厂提供的地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且泸西分公司也不要求按原价赔偿,而是同意减少价款的处理方案,故二审判决依据云岭厂支付给北海生光淀粉塑业有限

(五)关于泸西分公司应付货款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因云岭厂提供的地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且泸西分公司也不要求按原价赔偿,而是同意减少价款的处理方案,故二审判决依据云岭厂支付给北海生光淀粉塑业有限公司9000元/吨的价格来确定泸西分公司应付货款金额并无不妥。综上,云岭厂关于二审判决按9000元/吨结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超出泸西分公司诉讼请求等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六)关于泸西分公司的退货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虽然红河中院(1999)红刑终字第185号刑事判决已经将讼争119吨农膜判归泸西分公司所有,但上述地膜从云岭厂交付给泸西分公司至今已经超过15年,已经不具备退货条件,故二审判决采取减少货款的方式对泸西分公司予以救济并无不妥。综上,泸西分公司关于二审判决将讼争119吨地膜判归泸西分公司所有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七)关于芶晓炳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虽然芶晓炳曾于1997年5月30日向泸西分公司出具过一份声明,但红河中院(1999)红刑终字第185号刑事判决已经认定芶晓炳的代理人身份,且芶晓炳提交了云岭厂给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云岭厂对此也予以认可,故在泸西分公司不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二审判决认定芶晓炳不应承担本案债务并无不妥。综上,泸西分公司关于芶晓炳依其自行出具的声明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八)关于云岭厂的其他申请理由。1.云岭厂主张二审判决把泸西分公司“与云岭厂签订”认定成“与芶晓炳签订”错误。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红河中院一审认定芶晓炳与泸西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均认定芶晓炳是以云岭厂的代理人身份与泸西分公司从事讼争交易,并据此驳回泸西分公司对于芶晓炳的诉讼请求,并不存在云岭厂所主张的将芶晓炳认定为与泸西分公司签约对方当事人的问题。2.云岭厂主张二审判决将云岭厂补发营业执照的时间认定为进行工商登记的时间错误,与红河中院生效刑事判决和国家赔偿决定的认定不相符。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根据红河中院(1999)红刑终字第185号刑事判决的认定,云岭厂是经陆良县当地政府许可“先经营、后办照”,办理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是在1997年,故二审判决认定云岭厂于1997年6月15日进行工商登记与红河中院刑事判决的上述认定并无矛盾之处。

综上,云岭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泸西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岭科技塑料厂、红河州烟草公司泸西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