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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瑞置业有限公司、刘建等与上海七欣科置业有限公司、大丰市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广瑞公司、刘建、胡金钟、祝雯红主张二审法院判决广瑞公司、刘建、胡金钟、祝雯红承担共同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该主张亦不能成立。广瑞公司、刘建、胡金钟、祝雯红作为转让方,与七欣亭公司订立《股权受让协议书》

广瑞公司、刘建、胡金钟、祝雯红主张二审法院判决广瑞公司、刘建、胡金钟、祝雯红承担共同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该主张亦不能成立。广瑞公司、刘建、胡金钟、祝雯红作为转让方,与七欣亭公司订立《股权受让协议书》,二审法院判决广瑞公司、刘建、胡金钟、祝雯红承担共同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广瑞公司、刘建、胡金钟、祝雯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及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广瑞置业有限公司、刘建、胡金钟、祝雯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慧君

审 判 员  刘崇理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