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瑞公司、刘建、胡金钟、祝雯红主张二审法院判决广瑞公司、刘建、胡金钟、祝雯红承担共同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该主张亦不能成立。广瑞公司、刘建、胡金钟、祝雯红作为转让方,与七欣亭公司订立《股权受让协议书》,二审法院判决广瑞公司、刘建、胡金钟、祝雯红承担共同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广瑞公司、刘建、胡金钟、祝雯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及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广瑞置业有限公司、刘建、胡金钟、祝雯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慧君 审 判 员 刘崇理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