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应当再审。现奉美艳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二审合议庭组成存在不合法或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奉美艳所称的二审法院剥夺其申请回避权利的理由,依据不足。至于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主要是指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等情形,致使当事人因无法行使辩论权利而影响裁判结果。而本案二审程序因系奉美艳的上诉而启动,相信其在上诉理由中已充分表述了自己的意见,且本案二审系围绕奉美艳是否享有诉权而进行的程序审理,尚未进入实体审理,故二审法院径行裁决并无不当,亦不存在剥夺奉美艳辩论机会的情形。奉美艳申请再审认为二审剥夺了其陈述与辩护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裁决结果正确,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奉美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奉美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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