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关于债务抵销100万元的问题。圣亚达公司出具收款说明时行使抵销权,将其与宋威之间的债权债务相互抵销,虽然超出了三杰公司的授权,但三杰公司不能以此对抗宋威付款的事实,这是圣亚达公司处分的结果,应当由圣亚达公司向三杰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该100万元债务抵销款也应认定为已付购房款。 综上,三杰公司主张宋威、尚雪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杰公司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洪光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 书 记 员 刘 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