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二轻公司和银威公司是银发公司的股东,建邦公司是银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案涉借款也发生在建邦公司实际控制经营银发公司期间。虽然建行东山支行诉请三者承担清偿责任的理由有所不同,但要求其清偿的是同一笔债务,

二轻公司和银威公司是银发公司的股东,建邦公司是银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案涉借款也发生在建邦公司实际控制经营银发公司期间。虽然建行东山支行诉请三者承担清偿责任的理由有所不同,但要求其清偿的是同一笔债务,故原审法院在本案中一并审理并无不当。

综上,建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