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滚石公司清算组在李娟已通过诉讼向其主张债权的情况下,赵冬、傅克龙、景磊三人作为清算组成员未对李娟履行通知义务,向其披露公司清算、注销的事实,致使李娟对澳滚石公司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原审判决赵冬、傅克龙、景磊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赵冬提出的在两审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判决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傅克龙(香港)、景磊、李学英没有通知到庭参加诉讼的主张。经审查,2012年10月,李娟与澳滚石公司之间的返还涉案保证金案件中,因李娟申请撤销对李学英的起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五初字第0109号民事裁定准许了其申请。另,根据一审传票回执载明一审庭审前人民法院已向各方当事人成功送达了开庭传票。而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赵冬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的审理没有程序上的违法情形。 综上,赵冬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冬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纪忠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代理审判员 梁 颖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