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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魁旭与西藏申扎县羌塘贵金属开发总公司、西藏安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四)关于安泰公司与羌塘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能否对吴魁旭产生约束力的问题。2011年8月2日安泰公司与羌塘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对承包关系终止后的民事责任作出了约定,安泰公司在承包期间投资矿山形成的6400万元

(四)关于安泰公司与羌塘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能否对吴魁旭产生约束力的问题。2011年8月2日安泰公司与羌塘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对承包关系终止后的民事责任作出了约定,安泰公司在承包期间投资矿山形成的6400万元债务由羌塘公司承继,若6400万元之外仍有债务,由安泰公司承担。安泰公司向羌塘公司提供的6400万元债务清单中不包含吴魁旭的借款债权,且安泰公司在本案中认可吴魁旭的借款由其归还,这进一步佐证了诉争借款是安泰公司的自身债务,应由安泰公司归还。《协议书》对吴魁旭是否具有约束力,对本案借款主体的认定并无影响。

综上,吴魁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魁旭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辛正郁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代理审判员  沈丹丹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韦 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