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白下拆迁办在18448平方米安置房使用面积范围进行调整是否适当及五星高能公司应否支付过渡费385.41万元问题。按照《拆迁承包协议书》订立时拆迁工作的通常做法,白下拆迁办只要在双方约定的18448平方米使用面积范围内,根据拆迁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安置和调整,均符合约定。白下拆迁办根据被拆迁人情况的客观变化,在其承包拆迁安置的18448平方米范围内和原安置方案基础上作出适当调整具有客观合理性。二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可,并无不当。进一步,五星高能公司以白下拆迁办无权调整为由,主张其不应支付过渡费385.41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五星高能公司应否支付鉴定报告中第二部分1120万元问题。对于华盛兴伟公司受一审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一审法院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询,并由鉴定机构明确答复了双方当事人质询。二审法院在二审期间亦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进行质证,并由鉴定机构对五星高能公司所提出的问题进行释明。对于华盛兴伟公司鉴定中第二部分1120万元,系案涉复建房工程建设中必不可少的工程项目,且有实物证明已经实际发生,故二审法院认定为白下拆迁办建设案涉复建房的投入资金,并由五星高能公司支付,并无不当。五星高能公司关于其不应支付该部分1120万元资金的再审申请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六)关于五星高能公司对于未建设复建房是否具有过错问题。根据五星高能公司与白下拆迁办签订的《拆迁承包协议书》,五星高能公司有如期出资建设案涉西一新村复建安置房的义务,白下拆迁办也有配合协助拆迁安置义务。本案客观事实以及一、二审庭审调查情况表明,五星高能公司确未提供资金建造复建安置房,由此导致复建安置房未能如期开工建设,二审法院认定五星高能公司对于未能完成复建房的建设具有过错,并应承担相应责任,事实依据充分。五星高能公司关于其对于未能完成复建房建设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七)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白下拆迁办在置换房屋过程中多换取复建安置房建筑面积479.55平方米是否正确问题。经二审法院查明,复建安置房房产资料、白下拆迁办拆迁安置台账、相关换房协议、凭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均证实,在因异地调剂而置换的52套复建房中,白下拆迁办通过置换共计多获得复建房使用面积294.2平方米、折算建筑面积479.55平方米。五星高能公司虽然主张白下拆迁办实际多换取复建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为880平方米,但未提供证据佐证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该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二审法院关于白下拆迁办多置换获得建筑面积479.55平方米复建房的认定,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八)关于白下拆迁办应否支付五星高能公司通煤气费用183.625万元、封阳台费用247.95万元问题。对此,二审法院经审查五星高能公司提供的证据,认定白下拆迁办收取了包括煤气集资费在内的165万元进住费。在五星高能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白下拆迁办尚收取了其他进住费用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未支持其全部主张,并无不当,五星高能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九)关于白下拆迁办应否交付五星高能公司预留安置的4套房屋问题。五星高能公司持有异议的、白下拆迁办作预留安置处理的5套房屋中,有4套房屋属于拆迁安置方案表范围内的四户被拆迁安置户。因上述四户被拆迁安置户未接受安置方案,白下拆迁办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方案,为其预留房屋应予准许。故五星高能公司请求白下拆迁办返还该4套房屋的主张,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十)关于二审法院对五星高能公司反诉请求的私房收购费、搬家费、限期搬迁奖励费、附着物补偿款、装潢补偿款、学生交通费、电话移机报停费、有线电视补偿款等费用未予支持是否正确问题。五星高能公司仅仅系根据其所推测的应发生的上述项目费用,请求白下拆迁办予以支付,但是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白下拆迁办已经实际收取了上述项目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在五星高能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白下拆迁办已经收取上述费用的情况下,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二审法院未支持五星高能公司的该部分诉请,并无不当。 综上,五星高能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京五星高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肖 峰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