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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丽君、白山市信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8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淑娟,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荆卫华,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8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淑娟,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荆卫华,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旭,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丽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山市信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铁南街7号2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景田,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王丽君、白山市信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二终字第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程新文

审 判 员  张进先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