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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与周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虽然万诚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否认其一审时对于讼争借条真实性所作的自认,但缺乏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故二审法院对讼争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对于万诚公司提出的对讼争借条重新进行鉴定的申请未予同意并无不

虽然万诚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否认其一审时对于讼争借条真实性所作的自认,但缺乏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故二审法院对讼争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对于万诚公司提出的对讼争借条重新进行鉴定的申请未予同意并无不妥,万诚公司关于讼争借条系伪造以及申请对该借条进行重新鉴定等申请,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实际借款数额应如何认定的问题。万诚公司主张周震未能提供资金来源证据,且周震关于借款的交易时间、地点与客观事实不符,二审判决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的规定对讼争借款关系进行审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1.对于周震汇入“大家公司”账户400万元和杨富强账户285万元这一事实,一审时万诚公司予以认可,二审时万诚公司也认可收到上述两笔款项,但主张上述款项包含了周震和案外人张建军的款项,且已经全部归还。但万诚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张建军与本案借款之间存在关联以及上述685万元款项中包含了张建军的借款,故万诚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万诚公司收到周震的上述两笔借款685万元一节事实应予以确认。

2.周震的身份系万诚公司开发的淮安市盛世名门小区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之一,其和万诚公司还于2009年5月5日签订《盛世名门项目协作管理协议》,约定由周震负责该项目一期工程的收尾工作以及二期房屋的销售工作,万诚公司向其支付管理费。同时,周震还帮助万诚公司开发的项目进行融资,从周震提交的证据看,其曾帮助万诚公司向案外人封立萍借款1000万元并作为担保人。上述事实足以说明周震有向万诚公司交付资金的能力。

由于讼争借条是真实的,且有证据证明该借条已实际履行,周震亦具备相应的支付能力,加之万诚公司在本案诉讼中存在的不诚信行为,故应认定周震对实际交付讼争款项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举证责任,在万诚公司没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定讼争借条载明的1180万元已经实际交付给万诚公司。

另,万诚公司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申请再审,但经审查其提交的证据,均系本案一、二审已经提交过的证据,不属于再审新证据。

综上,万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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