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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与溧阳锦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综上,锦汇公司应向董建平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已经履行完毕,史某要求代董建平行使对锦汇公司的债权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

综上,锦汇公司应向董建平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已经履行完毕,史某要求代董建平行使对锦汇公司的债权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史国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宫邦友

审 判 员  朱海年

代理审判员  林海权

二〇一四年六月××日

书 记 员  陆 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