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二审法院所归纳的当事人之间争议焦点来看,二审法院将忠心公司认定为泰华公司案涉“泰华时代商业广场”项目的权利义务承继人,其目的在于确定忠心公司对廖贵芳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是否承担责任,通过上面的分析已经明确,忠心公司应对本案购房人廖贵芳承担退还购房款及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仅就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处理而言,二审法院关于忠心公司整体接受了“泰华时代商业广场”项目的认定并无不当,忠心公司关于二审法院认定“整体接收该项目”系事实认定错误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在本案当事人争议范围外,能否认定忠心公司整体接受“泰华时代商业广场”项目,尚需结合具体事实加以认定;如产生相关争议,当事人可另行主张。 综上,忠心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李 琪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四年十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