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煤公司认为二审法院分配举证责任后未再开庭进行质证系程序违法。本院认为,二审法院依职权责令本案各方当事人举证并无不当。如果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则无需再次开庭。事实上,直至申请再审阶段,龙煤公司并未提交二审法院明确应由其举证的证据,也未提交其他新的证据,二审法院是否再次开庭,不足以影响本案的实体判决,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 综上,龙煤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雷继平 代理审判员 周伦军 代理审判员 郑 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