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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朝霞工贸有限公司与姚文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四)关于朝霞公司于2012年6月26日在《中卫日报》的登报声明能否免除其还款责任问题。朝霞公司主张,其于《中卫日报》登报声明45天内,姚文江并没有申报债权,故其不再承担偿还责任。对此,债权的消灭必须符合法律

(四)关于朝霞公司于2012年6月26日在《中卫日报》的登报声明能否免除其还款责任问题。朝霞公司主张,其于《中卫日报》登报声明45天内,姚文江并没有申报债权,故其不再承担偿还责任。对此,债权的消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朝霞公司通过登报的行为来意图消灭债权,不具有使债权人丧失请求权的效力,故该项申请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至于朝霞公司主张姚文江已经知悉其登报催告债权的问题,在朝霞公司提供的证据中,并无向姚文江告知登报声明的事宜,也无要求姚文江必须于45天之内申报债权的事宜,故朝霞公司以其所称并不存在的事实主张免责,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朝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卫市朝霞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肖 峰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四年九月××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