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物权的归属作出实体判断,并确认物权的实际归属。本案中,案涉房屋由东浚公司开发建设后出售给张一鹏、赵莉彬,张一鹏、赵莉彬已经接收使用房屋多年,对该房屋享有相应的权利,有权请求东浚公司将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到张一鹏、赵莉彬的名下。在东浚公司与张一鹏、赵莉彬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客观上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东浚公司与朱勇萍恶意串通签署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将案涉房屋的产权不正当地转移登记到朱勇萍名下,该行为损害了善意买受人张一鹏、赵莉彬的合法权利,张一鹏、赵莉彬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对案涉争议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广东高院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认定张一鹏、赵莉彬为案涉房屋的合法产权人,进而否定了登记权利人朱勇萍的权利,法律依据充分,处理并无不妥。东浚公司认为终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的主张,理由不成立。 综上,东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东浚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李 琪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四年七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