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息的计算问题。二审判决根据《审计报告》附件五载明:截止2000年12月31日千秋墓园已售出价值104.45万元墓碑,且尚未向王建浩支付,扣减1998年7月14日千秋墓园已向案外人王彩卿支付王建浩石料款5万元,判决剩余99.45万元应支付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千秋墓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二审判决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鞍山市千秋墓园管理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东敏 审 判 员 刘崇理 代理审判员 曾宏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