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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千秋墓园管理所与王建浩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关于利息的计算问题。二审判决根据《审计报告》附件五载明:截止2000年12月31日千秋墓园已售出价值104.45万元墓碑,且尚未向王建浩支付,扣减1998年7月14日千秋墓园已向案外人王彩卿支付王建浩石料款5万元,判决剩

关于利息的计算问题。二审判决根据《审计报告》附件五载明:截止2000年12月31日千秋墓园已售出价值104.45万元墓碑,且尚未向王建浩支付,扣减1998年7月14日千秋墓园已向案外人王彩卿支付王建浩石料款5万元,判决剩余99.45万元应支付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千秋墓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二审判决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鞍山市千秋墓园管理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东敏

审 判 员  刘崇理

代理审判员  曾宏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