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陈新华与谭诗严、宾香乾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三、关于陈新华所提交证据材料的问题。陈新华向本院提交了三份证据材料作为本案新证据,包括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肖健律师于2008年12月6日向宾香乾、谭诗严发出的律师函复印件一份、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复印件一份和

三、关于陈新华所提交证据材料的问题。陈新华向本院提交了三份证据材料作为本案新证据,包括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肖健律师于2008年12月6日向宾香乾、谭诗严发出的律师函复印件一份、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复印件一份和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丽中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复印件一份。就该三份证据材料,陈新华均不能提交原件予以核对,亦无其他证据印证,宾香乾、谭诗严拒绝质证。根据有关证据规则,该三份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对陈新华据此提出的有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陈新华关于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第二、第六项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的主张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新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东   敏

审 判 员 方   金   刚

代理审判员 曾   宏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郑琪儿﹤/pre﹥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