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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汉板业(湖南)营林有限公司与永州市永高林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六、由于《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并非影响合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案涉林地林木的流转是否违反《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中关于同一森林资源两次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故

六、由于《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并非影响合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案涉林地林木的流转是否违反《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中关于同一森林资源两次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故嘉汉公司的该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嘉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嘉汉板业(湖南)营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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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