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三建另提出,753万元债务中“违约金”性质部分的金额过高,且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已在钢材供需合同中载明钢材价格的确定依据为“上海西本钢材市场每天信息价+运费130元/吨+出库吊费25元/吨+欠款的财务补贴费120元/吨/月*欠款月数”,亦明确约定了欠款财务补贴原则,可见财务补贴已成为钢材价格的组成要素,即双方对于钢材价格波动幅度达成合意,该部分金额已在南通三建可接受的钢材价格波动范围之内。且在《对账与还款承诺书》中,双方已确认欠款钢材及财务补贴共计本金753万元,并另行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故一、二审法院据此判令南通三建向邦瑞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并无不当。 综上,南通三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富博 代理审判员 张 颖 代理审判员 原 爽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