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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邦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南通三建另提出,753万元债务中“违约金”性质部分的金额过高,且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已在钢材供需合同中载明钢材价格的确定依据为“上海西本钢材市场每天信息价+运费130元/吨+出库吊费25元/吨

南通三建另提出,753万元债务中“违约金”性质部分的金额过高,且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已在钢材供需合同中载明钢材价格的确定依据为“上海西本钢材市场每天信息价+运费130元/吨+出库吊费25元/吨+欠款的财务补贴费120元/吨/月*欠款月数”,亦明确约定了欠款财务补贴原则,可见财务补贴已成为钢材价格的组成要素,即双方对于钢材价格波动幅度达成合意,该部分金额已在南通三建可接受的钢材价格波动范围之内。且在《对账与还款承诺书》中,双方已确认欠款钢材及财务补贴共计本金753万元,并另行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故一、二审法院据此判令南通三建向邦瑞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并无不当。

综上,南通三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富博

代理审判员  张 颖

代理审判员  原 爽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