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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与太原通泽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关于冀高法(2013)103号《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能否作为审理本案依据的问题。本院法释(2009)17号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

关于冀高法(2013)103号《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能否作为审理本案依据的问题。本院法释(2009)17号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根据上述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外,作为人民法院确定级别管辖和审理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法律依据,必须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或者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否则,不能作为审理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法律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冀高法(2013)103号《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由于未经本院批准,故不能作为确定级别管辖法院和审理级别管辖案件的依据。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通泽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该公司提出的本案应当移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一、二审裁定依据冀高法(2013)103号《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裁定本案由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立民终字第119号、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宋 冰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