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二审法院是否存在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问题。金玛公司再审申请称,高铁力参加了本案二审的审理,但二审法院的判决书中没有高铁力参加庭审活动的记载,二审法院只采纳了蔡斌的一面之词对本案进行了判决,该判决显失公平。本院询问中,蔡斌、高铁力和金玛公司均证实高铁力参加了本案二审的庭审。经查,本案二审判决书第二页载明,原审第三人高铁力到庭参加诉讼。由于高铁力在本案中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上诉权。高铁力在二审中没有对金玛公司的证据和辩论观点发表意见,只表示赞同蔡斌这一方的观点。二审判决书没有对高铁力的意见予以叙述也只是裁判文书中的瑕疵,该瑕疵对案件实体处理没有影响。金玛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金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国献 审判员 黄 年 审判员 方金刚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