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河南天宝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神鹏实业有限公司等与王彦、河南东正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三)关于河南高院认定王彦投资数额及损失数额的问题。河南高院认定王彦支付的土地款、购买电缆款、拆迁费用等共计1050万元,有天宝公司账册及当事人予以证实,对该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河南高院分别按照24%、10%

(三)关于河南高院认定王彦投资数额及损失数额的问题。河南高院认定王彦支付的土地款、购买电缆款、拆迁费用等共计1050万元,有天宝公司账册及当事人予以证实,对该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河南高院分别按照24%、10%作为王彦已付款项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符合当前资金使用成本的现实情况及本案实际情况,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天宝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天宝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延斌

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

代理审判员  张云松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韦 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