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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青云中学与叶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二)关于拖欠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问题。叶平在再审申请中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

(二)关于拖欠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问题。叶平在再审申请中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因此,应以叶平向青云中学交付建设工程之日为起算点分别计算相应工程款的利息。本院认为,正常情况下,建设工程实际交付前应当先完成竣工结算以确定工程款实际数额,且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责任在承包方。本案中叶平承建的四项工程中有三项完成了竣工结算,结合青云中学付款情况,可以认定这三项工程的工程款也已支付完毕。第四项教工宿舍楼工程虽是2002年2月1日交付使用,但该工程一直未正式竣工结算。2007年4月13日灵山县审计局编制了该工程的结算书,叶平本人2008年9月8日在结算书上签字。叶平未主张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程未竣工结算的责任在青云中学,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向青云中学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时间。本院认为,广西高院以青云中学在教工宿舍楼工程结算书上签字的时间(2009年2月23日)认定该工程的竣工结算时间,自竣工结算之次日(2009年2月24日)起算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无不当。

(三)关于违约金问题。因叶平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只主张利息损失,未主张违约金,其在再审阶段提出广西高院错误裁判、未判令青云中学支付其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叶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叶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韩 玫

审判员 吴晓芳

审判员 张颖新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