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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吉富公司与高金公司等分别于2006年和2008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亦属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述股份转让行为无异议,且上述协议均已全部履行完毕,高金公司等已成为广发证券

吉富公司与高金公司等分别于2006年和2008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亦属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述股份转让行为无异议,且上述协议均已全部履行完毕,高金公司等已成为广发证券合法股东。原审判决确认吉富公司与高金公司等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转让行为有效,亦无不当。梅雁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吉富公司与高金公司等订立的2006年《股权转让协议》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合同、吉富公司与高金公司等属于委托代持股份关系,以及吉富公司与高金公司等分别订立的2008年的《股份转让协议》属于伪造,均缺乏证据证明。

梅雁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但未提交新证据。梅雁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未依其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经查,原审中,合议庭已向广东省公安厅及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梅雁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另,梅雁公司在本院审查其再审申请期间,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梅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马东旭

代理审判员  张爱珍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 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