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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枣庄市征腾经贸有限公司与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枣庄市征腾经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再(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二、关于耿文涛代表齐村二街项目部向征腾公司借款的具体数额问题。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6月至9月间,耿文涛向征腾公司出具借(欠)条并加盖齐村二街项目部印章,分六次共计向征腾公司借款350万元。征腾公司以现金、

二、关于耿文涛代表齐村二街项目部向征腾公司借款的具体数额问题。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6月至9月间,耿文涛向征腾公司出具借(欠)条并加盖齐村二街项目部印章,分六次共计向征腾公司借款350万元。征腾公司以现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汇款、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了以上款项。2012年9月9日,征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征之父徐广斌代表征腾公司与耿文涛代表的齐村二街项目部,对上述350万元另行签订《借款融资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9月10日至2013年3月9日。该协议书中加盖了齐村二街项目部印章。2013年3月20日,耿文涛代表齐村二街项目部向征腾公司出具《还款保证书》,保证在2013年5月30日归还200万元,剩余借款150万元在2013年9月30日前归还。该保证书中加盖了齐村二街项目部印章。还查明,对上述六份借(欠)条,耿文涛认可是其本人书写的。对《借款融资协议书》和《还款保证书》的真实性,耿文涛予以认可。对欠征腾公司350万元借款的数额,耿文涛无异议。根据以上事实,原审法院认定耿文涛代表齐村二街项目部向征腾公司借款的数额为350万元,并无不当。

对于上述六份借(欠)条,虽然耿文涛在原审出庭作证时称不是原始证据,是在2013年12月24日应征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征的要求重新更换的;原借条的出借人是徐征,借款人是其本人,但因其未提供重新更换的相应证据,故原审法院对其上述证言未予采信并无不当。鉴于以上事实,原审法院对亿和丰达公司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和追加当事人申请不予准许亦无不当。

三、关于案涉企业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虽然案涉借款属于企业间借贷,但因出借人征腾公司并非以资金融通为主业,具体到本案征腾公司是为解决齐村二街项目部的资金困难而向其临时性的出借资金,该出借行为不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案涉企业借贷合同有效并无不当。亿和丰达公司关于原审法院认定案涉企业借贷合同有效属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主张不能成立。

四、关于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问题。原审审理期间,亿和丰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水有以耿文涛涉嫌伪造该公司印章为由向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报案,并申请本案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审理。因耿文涛是否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犯罪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和责任的厘清,故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并无不当。亿和丰达公司关于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申请再审主张亦不能成立。

至于亿和丰达公司申请再审时提到的曾申请原审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而原审法院既置之不理,又不在判决书中阐明理由问题,因其未提供申请调查的相应证据,故其该项申请再审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亿和丰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付金联

审 判 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