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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与胡冬根、章亚菲、章广文、抚州市月圆家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75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乐丰路。 法定代表人:骆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75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乐丰路。

法定代表人:骆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湘艳,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冬根,男,汉族,1955年11月25日出生,抚州市月圆家具有限公司经理,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章亚菲,女,汉族,1964年2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章广文,男,汉族,1973年4月14日出生,抚州市月圆家私厂业主。经营地址: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抚州市月圆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开发区中小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冬根,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冬根、章亚菲、章广文、抚州市月圆家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赣民三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