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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不当,爱森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不当,爱森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199号行政判决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1401号行政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9)第26491号《关于第3304146号“肇鼎山泉”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佳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