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陈忠义提交的附件5只能证明“螺丝空调架易振散,不牢固”这一观点存在于陈忠义所在的浙江省余姚市低塘久久电器厂为推广本专利的宣传广告中,不能证明该观点在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中普遍存在。因此,陈忠义关于本专利克服了技术偏见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本专利是否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本专利与对比文件附件2相比,本专利“折叠式空调架”用于承载分体式空调的室外机,附件2“如意折叠架”用于在厨房等处承载生活用品等,二者的使用领域均为日常生活领域,且均用于承载物品。本专利相比于对比文件附件2,并不具有新的性能,其技术效果也未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因此,陈忠义关于本专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本专利是否在商业上获得成功,以及这种成功是否直接由本专利的技术特征所导致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陈忠义提交的附件6至多能证明有关厂商与其订立了针对本专利的实施许可合同,并不能证明本专利在商业上获得成功,更不能证明本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推广是由于本专利的技术特征所直接导致。因此,陈忠义关于本专利在商业上获得成功以及这种成功是由于本专利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四)本专利是否为要素省略发明 要素省略发明的特征在于,省去已知产品或者方法中的某一项或多项要素后,依然保持原有的全部功能,或者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陈忠义主张,本专利与对比文件附件2相比,省去了附件2中的“面板”这一技术特征,故构成要素省略的发明,从而具备创造性。但是,在省去附件2中“面板”这一技术特征后,本专利技术方案并不具备附件2“如意折叠架”原本具有的承载小体积物品的功能,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陈忠义关于本专利为要素省略发明从而具有创造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陈忠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忠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代理审判员 朱 理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