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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县鸿济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通海云龙纸制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级别(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被上诉人云龙公司答辩称:上诉人是想把开庭审理需要解决的争议在立案程序中解决。2010年10月,上诉人鸿济地产公司作为本案另一上诉人澜沧江公司的全资公司授权与云龙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澜沧江公司欠云龙公

被上诉人云龙公司答辩称:上诉人是想把开庭审理需要解决的争议在立案程序中解决。2010年10月,上诉人鸿济地产公司作为本案另一上诉人澜沧江公司的全资公司授权与云龙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澜沧江公司欠云龙公司的有效债权货款52319322. 05元转化为投资款投入“云雪花园”项目当中,其中土地款就作价3657900.00元,其余为流动资金。随后,云龙公司在52319322.05元债转投资款基础上,又投资了人民币3101947.00元与上诉人开始运行了“云雪花园”项目。云龙公司于2012年8 月6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在审查受理程序中,澜沧江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未通知云龙公司的情况下,向云龙公司账户打入人民币4170万元,双方就该款项性质、数额、税收还存在争议至今来达成一致。澜沧江公司在云龙公司起诉后自觉履行部分义务是值得肯定的,但并不影响双方的合资、合作关系存在,更不影响一审法院的管辖权。云龙公司起诉时标的额符合一审法院的立案规定。上诉人所提的管辖异议既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自相矛盾,不能成立,故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对象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从其最简单的含义上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通说认为,诉讼标的指的就是原告在诉讼上为一定具体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云南通海云龙纸制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请的标的总额为131644321元(包括52319322.05元投资款、3101947元运行费、6847465元利息,69375587.05元收益款),其提出的依据有《合作开发协议》以及《备忘录》等,指向标的额是182.895亩使用权合作、投资、开发以及利润分配等实体权利义务。其中52319322.05元的投资款是否属于不实之诉,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同时,被上诉人云龙公司2012年8月6日向一审法院起诉,澜沧江及其子公司于2012年8月7日向云龙公司账户打入人民币4170万元,双方就该款项性质、数额、税收还存在争议至今未达成一致,即该款项仍应作为本案的讼争标的额。根据本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县鸿济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包剑平

代理审判员  尹颖舜

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卫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