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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行政公署等与伍世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三、本案是否存在管辖权转移的问题。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或者不宜行使管辖权时,可以使用管辖权转移制度解决管辖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

三、本案是否存在管辖权转移的问题。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或者不宜行使管辖权时,可以使用管辖权转移制度解决管辖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61号)的相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并不涉及适用上述关于管辖权转移规定的情形,故一审法院裁定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林芝地区住建局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林芝地区住建局、林芝地区行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何 波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柳 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