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案是否存在管辖权转移的问题。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或者不宜行使管辖权时,可以使用管辖权转移制度解决管辖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61号)的相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并不涉及适用上述关于管辖权转移规定的情形,故一审法院裁定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林芝地区住建局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林芝地区住建局、林芝地区行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何 波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柳 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