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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万佳投资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申请人关于合同已经双方协议销毁的主张无证据支持亦不合常理;第三人福斯特公司主张被申请人实际履行的是与其所签合同,因该合同不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合同的独立性及效力,且合同标的物由申请人开发并享有产权

申请人关于合同已经双方协议销毁的主张无证据支持亦不合常理;第三人福斯特公司主张被申请人实际履行的是与其所签合同,因该合同不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合同的独立性及效力,且合同标的物由申请人开发并享有产权,故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租赁合同》已作废。案涉手写内容涉及的协议管辖条款有效,基于同样的理由,《租赁合同》对合同签订地的修改亦为有效。

关于《盘锦天雅万佳商业有限公司章程》、《授权书》与案涉手写内容的落款时间问题。据二审裁定查明的相关事实,《盘锦天雅万佳商业有限公司章程》、《授权书》落款时间确早于案涉手写内容落款时间。对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甘民二终字第187-1号民事裁定书,将二审裁定书中相关内容中的“晚于”补正为“早于”,故二审裁定书中关于上述《章程》、《授权书》落款时间晚于案涉手写内容的表述实为笔误。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的适用问题。该《批复》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可由不动产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批复》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故原审未适用上述《批复》,而根据一审原告诉讼请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并无不当。

综上,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有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本案,不违反专属案管辖及级别管辖的规定,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盘锦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柳 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