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关于合同已经双方协议销毁的主张无证据支持亦不合常理;第三人福斯特公司主张被申请人实际履行的是与其所签合同,因该合同不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合同的独立性及效力,且合同标的物由申请人开发并享有产权,故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租赁合同》已作废。案涉手写内容涉及的协议管辖条款有效,基于同样的理由,《租赁合同》对合同签订地的修改亦为有效。 关于《盘锦天雅万佳商业有限公司章程》、《授权书》与案涉手写内容的落款时间问题。据二审裁定查明的相关事实,《盘锦天雅万佳商业有限公司章程》、《授权书》落款时间确早于案涉手写内容落款时间。对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甘民二终字第187-1号民事裁定书,将二审裁定书中相关内容中的“晚于”补正为“早于”,故二审裁定书中关于上述《章程》、《授权书》落款时间晚于案涉手写内容的表述实为笔误。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的适用问题。该《批复》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可由不动产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批复》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故原审未适用上述《批复》,而根据一审原告诉讼请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并无不当。 综上,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有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本案,不违反专属案管辖及级别管辖的规定,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盘锦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柳 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