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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宏珠环保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综上所述,赤峰仲裁委(2007)赤仲裁字第96号仲裁裁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原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

综上所述,赤峰仲裁委(2007)赤仲裁字第96号仲裁裁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原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内执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维持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巴法执裁字第6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金龙

代理审判员  范向阳

代理审判员  于 泓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 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