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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贡山华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复议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应否执行回转问题,根据本院(2009)民二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2005)云高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被撤销,系因许荣作为华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并委托代理人签订调解协议的行为属无权代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应否执行回转问题,根据本院(2009)民二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2005)云高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被撤销,系因许荣作为华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并委托代理人签订调解协议的行为属无权代理而无效所致。上述调解书虽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改变,生效判决确认华龙公司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云南高院依据生效判决执行华龙公司是有法律依据的,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情形,不存在执行回转的条件。

关于云南高院的续封行为是否侵害了华龙公司利益的问题,因原生效调解书进行再审,本案执行程序中止,但中止执行并不意味着原已采取的查封等执行措施必须解除,云南高院对已查封财产采取的续封措施,并不是新的执行行为,只是维持原查封效力的行为,故续封行为并不侵害华龙公司的合法权益。

关于云南高院是否侵害了华龙公司知情权的问题,执行程序中,云南高院的相关裁定书均送达了当事人及协助执行人,华龙公司应当了解有关裁定书的内容,且云南高院也向当事人说明了发放执行款的情况,因本案已经执行的数额远远小于执行标的额,故不存在必须对账的事由,华龙公司若对已执行的款额有异议,可向云南高院提出。

关于评估报告是否低估了标的物价值的问题,本案评估机构的选定符合法定程序,评估报告中关于华龙公司所有的十五座水电站的价值仅是人民法院在委托拍卖中可参照的保留价,其实际价值应由市场决定,故华龙公司关于评估价值过低的复议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南贡山华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金龙

审 判 员  于 泓

代理审判员  司艳丽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 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