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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劳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复议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上述事实,本案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应当视为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万明友、万军在本案中虽属华福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上述事实,本案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应当视为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万明友、万军在本案中虽属华福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其作证的行为系履行公民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其陈述相关事实有利于查明本案案情,不涉及违反对公司忠诚义务的问题。华福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湖北高院(2011)鄂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武汉华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金龙

代理审判员  范向阳

代理审判员  薛贵忠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丽娟

责任编辑:国平